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水泥管厂房;
2 丁、戊类水泥管厂房(仓库)。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 4 层及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水泥管厂房(仓库),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 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水泥管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水泥管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水泥管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水泥管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二级耐火等级水泥管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水泥管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水泥管厂房(仓库)不超过4 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水泥管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 水泥管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水泥管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