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管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水泥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管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水泥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
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水泥管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水泥管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水泥管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
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水泥管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
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水泥管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
行验收。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
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水泥管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
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
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水泥管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
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水泥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 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水泥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