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管施工基本规定
3.1.1 从事水泥管道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执行。
3.1.3 水泥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 水泥管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
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 水泥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 水泥管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 水泥管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 200m 不宜少于 1 个;
3 水泥管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 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
设置,并及时校核;